上交所发布《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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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
2013-12-24  浏览:6
 上交所12月24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包含总则、发行人和承销商、招标现场、招标程序、应急投标和分销、附则共六章内容。

  根据《指引》,公司信用类债券通过上交所招标发行,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二是当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申请通过上交所招标发行债券,应当在发行日前2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材料。发行人提交名单中的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可以参与发行人在上交所组织的债券招标发行。发行人和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首次使用债券发行系统的,应当事先向上交所申请办理用于登录债券发行系统的CA证书。CA证书办理后可重复使用。发行人(或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的主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可以共用一套CA证书。

  根据《指引》,上交所提供债券招标现场,招标现场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并安放债券发行系统监控终端,用于发行人确认招标书、监控招标过程及确认招标结果等。

  《指引》要求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人披露的发行文件、招标书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投标期间,投标可撤销和修改,经修改的投标为新的投标。投标截止后,投标不可撤销和修改。债券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向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公布中标结果,并在不迟于次一交易日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指引》规定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承销商可以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于招标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始网上和网下分销。网上分销是指债券招标完成后,承销商通过上交所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网下分销是承销商向特定投资者协议销售。网上和网下分销可以相互回拨。

  《指引》还要求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应当在投标前制定应急投标预案。承销商或投标参与人远程客户端出现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能参与投标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投标机制。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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