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期间,为供应商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十六人财物折合共计517万余元。其中,有人先后10次送严某现金110万元,还有人先后送严某现金40万元和22瓶贵州茅台酒。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严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严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严某出生于1956年11月20日,曾任某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现已退休。他因涉嫌受贿罪于2025年3月24日被雷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3月,严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付某、晁某等十六人财物折合共计517.0452万元。案发后,严某主动上缴了全部受贿违法所得。到案后,他还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和财物,数额达517.04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严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517.045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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