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罗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2021年1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罗先生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担任物业管理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核发年终金,但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公司规定的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日之前解除或终止,公司将不再发放任何年终绩效奖金。




2024年1月11日,罗先生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2024年1月24日,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年12月,罗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2023年度年终奖35万元。仲裁委驳回该请求,罗某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其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而且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早于年终奖发放日,因此对于罗先生关于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罗先生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告诉记者,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在员工主动辞职的多数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裁量,包括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或企业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员工是否完成全年工作或绩效考核情况、往年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公司经营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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