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王某因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情况,导致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事故中,乘客李某在未观察车外的情况下开门下车,与后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约车司机王某、乘客李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司机王某作为车辆操控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提醒乘客在开门前必须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但王某未履行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此外,王某无营运车辆驾驶资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王某和事故车辆资质审核不严,因此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乘客李某下车时未观察车外情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应认定为次要责任,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相应损失。由于王某未将改变车辆用途的情况告知承保该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拒赔。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王某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约14万元,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约6万元。
法官指出,在此类交通事故中,核心在于审查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确定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划分赔偿责任。司机在乘客下车前,需将车辆临时停靠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位置,并主动提醒乘客观察后方交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门下车。乘客也应采用“荷式开门法”或“两段式开门法”以确保安全。此外,行人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等也要注意自身安全,若存在严重超速、未佩戴安全头盔、注意力不集中或醉酒驾驶等行为,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若事故发生于营运期间,且平台对司机或车辆资质审核存在过错,允许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则需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司机及车辆的准入资质审查,并加强对司机的常态化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和保险,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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