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运动近年来受到许多户外爱好者的青睐,它在带来刺激体验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滑翔伞飞行高坠受伤的案件,认定滑翔伞运动者自行承担80%责任。
2024年4月,李先生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飞行基地进行滑翔伞飞行时从高空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住院26天,花费医药费近25万元。由于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先生将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李先生表示,在9个月的滑翔伞培训课程期间,并未完成全部课程,也没有取得滑翔伞运动资格证书,不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他认为教练员在事发期间没有紧密观察他的飞行状态,导致他飞到气流不稳定的危险区域后从高空坠落,因此体育公司应对事故负全责。
体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滑翔伞初中级课程培训合同》已经过期,李先生已不属于培训期内学员,公司不再负有培训及看护义务。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滑翔伞培训课程免责协议书》,明确告知李先生滑翔伞运动存在风险。事发当天,教练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李先生在完成地面训练合格后才允许飞行。体育公司认为李先生有多次飞行记录,已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不需要教练指挥飞行,因此李先生应自行承担损失。
司法鉴定显示,李先生腰3椎体爆裂骨折伴附件骨折(管内骨性占位),行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双侧累计8根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体育公司作为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机构,具备滑翔伞运动培训资质,对参加滑翔伞运动人员已尽到事先的告知和警告义务。事发当天,体育公司提前评估气象情况、进行空域报备,保证适宜进行滑翔伞运动。在李先生飞行过程中,地面教练员多次通过无线电提醒其注意飞行高度和位置,李先生也认可听到这些提示。事发后,体育公司及时组织营救、拨打急救电话,并垫付部分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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