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家庭中,一旦婚姻破裂,继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往往比亲生子女更为复杂。近日,一桩涉及继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结案,体现了《民法典》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保护,并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017年,胡女士与离异的李先生相识相恋,次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婚后,李甲随胡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渐与继母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诞下婚生女李乙。
然而,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胡女士首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为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未予准许。此后,两人虽未完全分开,但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感情裂痕未能弥合。2024年,胡女士认为婚姻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乙与继女李甲均由胡女士抚养,共有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双方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复婚,却因根本矛盾未解,关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再次调解,双方最终确认非婚生女李甲及婚生女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抚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继女李甲的抚养权归属。李甲作为胡女士的继女,自胡女士与其生父结婚后,与继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稳定而深厚的情感联系。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法征询了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个人意愿,她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生活,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胡女士也当庭表示,虽无血缘关系,但多年来视如己出,愿意继续承担对李甲的抚养责任,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
审理中,法官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一是稳定的抚养关系:胡女士与李甲共同生活近八年,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形成法律认可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孩子的真实意愿:李甲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相应认知与表达能力,其坚决跟随继母生活的意愿真实明确;三是情感依赖与成长环境:李甲与继母、妹妹之间建立了稳固的情感联结,维持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尊重了孩子的选择,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李甲由胡女士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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