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4日晚,张某某邀请黄某某、姚某、柳某某等6人共同就餐,其间众人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尹某是柳某某叫来待饮酒后送其回家的,他未参与聚餐饮酒,只坐在旁边沙发等候柳某某。聚餐结束后,黄某某跟随姚某、柳某某乘坐尹某的车辆离开,在县城某酒店附近下车后,自行搭乘出租车返回住所小区。次日下午,黄某某的尸体在其居住小区西侧空地被发现。公安机关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确认其为非正常死亡。结合事发时天气严寒、黄某某下车时步态摇晃的监控画面,推定其系饮酒后无人照料,冻伤身亡具有高度盖然性。
黄某某的父母认为,同饮者、同行者明知黄某某醉酒却未妥善安置,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7人诉至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索赔35万元及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查明,该案所涉的黄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3.697万元。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某父母自行承担80%责任;召集人张某某未及时处理黄某某失联情况,承担6%赔偿责任(约6.8万元);与黄某某同行并见证其醉酒状态却未照料的姚某、柳某某各担4%(约4.5万元/人);其余3名同饮者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未尽到提醒义务,各担2%(约2.3万元/人);未参与饮酒的接送人尹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黄某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提出上诉。2025年10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所有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院明确出租车司机已将黄某某送至指定小区,无过错无需担责;因同饮者无主观故意,仅系未尽注意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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