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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DNA也能认定亲子关系 证据充足即可确认[推荐]

2025-09-14 21:55:241000

情侣董某和林某曾长期同居,并于2012年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然而,随后双方感情破裂,董某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林某将董某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支付抚养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分娩记录及住院收费收据等证据,这些材料中的联系人信息均填写了董某的名字。但董某辩称这些内容都是林某自行填写的,否认两人恋爱同居的事实。为此,林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依法同意并调取了相关证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显示新生儿母亲为林某、父亲为董某,并附有董某领取证明的手写签名。此外,《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也有林某与董某的签名。基于这些证据,林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董某对此未予回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且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亲子关系成立。本案中,林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时已对其父亲身份作出认可。因此,法院推定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董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指出,在处理涉及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时,确认亲子关系至关重要。虽然DNA鉴定是一种常见手段,但如果已有充足证据支持亲子关系的存在,而对方既不提出反证也拒绝配合鉴定,则很可能面临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强调,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责任。面对亲子关系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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