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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纯属误读 澄清社保强制性本质[推荐]

2025-09-02640

“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纯属误读 澄清社保强制性本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也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引发了广泛关注,出现了一些不同解读,甚至有些自媒体在制造并贩卖焦虑。为此,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多位专家,从制度逻辑、立法沿革、实务操作等角度进行深入讨论。

针对《解释二》即将在9月1日实施的情况,一些自媒体将其包装成“社保新规”,宣称“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须缴纳社保”。然而,这并不是新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其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确认并强制实施,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保险费。《解释二》第十九条只是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常识。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次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新规,而是重申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后果,统一了司法裁量标准。

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之初就遵循了这一基本逻辑。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分别明确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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