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规定
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3小时视为旷工1天。
这规定合理吗?
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件回顾
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止。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
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期间,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
9月2日16:27打卡离岗出门,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公司按旷工0.5天计;
9月3日11:51打卡离岗出门,18:1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按旷工1天计;
9月11日8:52离岗出门,11:44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17日12:18离岗出门,16:3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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