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的刘女士因被认定为“外嫁女”,在村民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未获得相应份额。她将村民组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村民组向刘女士支付21566元补偿款。然而,判决生效后,由于村民组账户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女士至今未能拿到这笔钱。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地区拆迁带来的利益纷争日益增多,尤其是关于外嫁女、嫁入女和入赘男是否能获得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尤为突出。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需要基层组织、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将相关权益的女性列入,并明确记载权益内容。这意味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女性的相关权益不应被忽视或剥夺。
现实中,大多数女性出嫁前在其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相应的成员资格,属于该村组集体成员。如果她们未出嫁,就应该履行相应的集体组织成员义务并享有权利。在这方面,目前没有太大争议,多数农村基层组织能够确保男女平等对待。
但女性一旦外嫁,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便以传统观念为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和相关权益,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不被司法机关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即相关权益和资格不因女性出嫁而受到剥夺和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