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郎劫宝马女是什么情况
12月8日凌晨4点,气温零下4℃,余杭刑警开车到了安徽霍山县,发现嫌疑人刚刚办完婚礼。如果等到天亮抓捕,可能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带队的余杭刑警大队良渚中队指导员马文军再三考虑后决定:事不宜迟,马上行动。
抓捕很顺利。新郎一听是杭州来的警察,没作任何反抗,老老实实跟警察上了车。在车上,他说,“没想到喜酒刚办完,你们就来了。”就是这个新郎,12月2日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处住宅小区抢劫宝马车女司机。受害人激烈反抗后,他逃了,一分钱都没抢到。
为什么
12月2日上午,家住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小区的陈女士带着10岁的儿子准备出门。她的宝马5系GT轿跑车停在小区地下一楼车库,上车之后,陈女士发现自己的眼镜忘拿了,她让儿子回家帮忙拿一下,自己坐在座位上一边看手机一边等。就在这时,一名戴着口罩的陌生男子拉开后排车门,迅速上车。
“你是不是坐错车了?”“我坐的就是你的车。”一听这个回答,陈女士懵了,但也知道自己遇到坏人了。随后,男子掏出一把刀。陈女士看情况不对,马上推开车门逃了出去,边逃边喊“救命!”
男子追了上来,将陈女士拉到车旁边,打倒在地。眼看男子要拿刀刺来,陈女士一把握住刀刃,嘴里不停地喊“救命!”男子威胁道:“再喊的话就弄你孩子。”陈女士停止了喊叫。
这时,有一辆轿车开了进来,陈女士一看有汽车开进来,又大声喊救命,男子听到有人过来,就逃了出去。惊魂未定的陈女士立即拿出手机报警。
余杭警方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根据陈女士提供的信息,嫌疑人是一名戴口罩的年轻男子,穿黄色羽绒服,个子不高,1米65左右。余杭警方迅速调集PTU警力,对案发小区周边的重要路段进行设卡堵截,但已经晚了,没截到人。
通过查看案发小区周边的监控,民警也未发现可疑的人员。难道嫌疑人长了翅膀飞走了?民警重新调取大量视频进行分析,终于在离小区2公里左右的路边发现了嫌疑男子的踪迹:原来抢劫嫌疑人是开车来的,驾车逃离现场。
进一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文某今年27岁,3年前来杭州打工,之前一直做房产中介。几年下来,他开上了一辆本田车,家里人都以为他发财了。
文某已经逃回安徽霍山县老家,余杭刑警马不停蹄地追到安徽霍山县。
文某和女友原本定在12月6日办结婚典礼。眼看就要摆喜酒了,但是缺钱。结婚的彩礼钱已经“啃老”了,酒席钱从哪里来呢?
父母也是大意了,觉得儿子好歹在杭州干了些年头,车子也买好了,虽然在老家装修房子花了一些钱,但酒席钱应该能出得起,哪知道文某没钱了。
文某说,虽然在杭州混得不错,为了面子也得在老家办个像样的酒席——他算了算,起码得八九万元人民币。本来这笔钱他是有的,公司还有一笔佣金没发给他。可公司最近财务出了点状况,钱一下子发不出来。
想了很久,文某打算抢劫。于是,他在临回家办酒席前一天实施了他的计划。他准备了两套衣服,平时给老婆削水果的刀也准备用来抢劫。
12月2日上午,文某开车来到良渚物流中心某小区。他觉得这里都是一些做生意的老板,车上放现金的机会比较大,容易得手。结果,和宝马女车主的搏斗、僵持中,看到有其他车辆开进来,文某吓破了胆,只好马上放弃抢劫计划并逃离现场。目前,犯罪嫌疑人文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准新郎劫宝马女有什么处罚
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二、抢劫罪能判多少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