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至5月期间,高某先在房山区的某个物业小区租了两套房,而后,她对外谎称自己手上有房产,打算低价出售,很快就吸引来了两位买家李某和王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高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又和王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口头约定,将自己租赁的两套房屋卖给了二人,从中骗取购房款人民币110万元。
就这样,从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高某就用这种手段在短短一年之内,先后用自己租的8套房屋,打着低价售房的名义从他人手中骗取购房款及定金高达334万元。
2013年4月,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对于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