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办法 为比例监管铺路【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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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办法 为比例监管铺路
2014-01-15  浏览:4
 “大类资产比例监管的办法遵循了市场化原则,给了投资主体更大自主权。”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或许是新年伊始保监会最忙碌的部门。从1月7日到1月13日的7天内,保监会接连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新政。

  为险资投资创业板及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的试点放行之后,保监会1月13日又起草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险资投资比例可调整。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是为之前的险资投资大类资产比例监管铺路。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将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此前,《暂行办法》由保监会于2010年8月公布,其第十六条原本对保险资金对于银行活期存款、各类债券、股票、不动产、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做出了限制。而之后,一系列的投资新政又对保险资金在不同领域的投资重新进行了规定。

  “此次修改,相当于为201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铺路。”有业内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上述文件的性质来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通知》的等级较低。如果不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通知》发布后与其互相抵触就会无法实际执行。

  按照2013年9月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将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资产。其中,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0%、15%,而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

  对此,华宝证券表示,《通知》最大的亮点就是打破了一直以来沿用的细分产品类别监管的路线。而未来可能放开的新的投资品种,也无需再做单独监管,都能归在大类监管的框架下,通过局部调整来完成,因此简化了监管环节。

  “大类资产比例监管的办法遵循了市场化原则,给了投资主体更大自主权。”一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高管对本报记者表示。不过,该高管同时表示,目前情况下险资投资还在原先监管比例内,大类资产比例监管的作用还未显现。

  尽管如此,还是可以看到监管层面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意图的改变。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表示,这一改革不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做简单的调节,而是按照抓大放小的思路进一步放宽比例限制,按照资产大类来划分,同时在过去强制性的监管比例要求基础上,划定风险监测的比例及公司内控比例的约束。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稳步拓宽基础设施投资范围,逐步完善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政策,稳步推进完善境外投资政策,积极研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推进建立资产管理产品集中登记交易系统。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7.4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8.96%。其中银行存款2.18万亿元,占比29.21%;债券3.33万亿元,占比44.54%;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555.83亿元,占比10.12%;其他投资1.2万亿元,占比16.13%。(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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